施行20多年的职业教育法缘何大修?

20210610期来自:廊坊都市报

深化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举

新华社记者 余俊杰 陈爱平

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日前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职业教育法施行2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

草案共8章58条,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实施,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发凸显。

然而,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目前,中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有1.13万所职业学校、3088万在校生,年均向社会输送1000万毕业生。如何把职业教育在做“大”的基础上做“强”,着力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成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要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此次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既是国计也是民生,发展职业教育不仅事关新时代教育发展,更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为顺利推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同等,草案还提出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此次修订,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进行修改:一是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二是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三是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明确职业教育内涵、定位和实施原则、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四是推动多元办学,包括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五是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包括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职业教育社会评

价机制;六是加强对职业教育支持和保障,包括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相比25年前,我国职业教育发生了根本变化,比如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的重心已经由职业中等教育转移到了职业高等教育。”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徐国庆认为,“双师型”教师已成为职业教育教师能力建设的基本方向,类似这种有益的实践成果需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孙善学认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亮点、突破点很多。比如,发展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采取股份制、混合制形式办学等,既反映了多年来职业教育实践探索的成果,又符合中国国情、符合职业教育规律。

徐国庆表示,修订草案中有两个方面特别值得关注:一是用法律形式确立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2019年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国家政策层面把职业教育定位为一种教育类型,现在要把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加以规范;二是明确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即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中、高职业教育贯通,这就确立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表示,草案对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深远意义。他说,许多实体经济企业正积极积累自主科技资源,培养高素质产业工人。希望通过立法能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打通创新链条,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职业教育惠及面广,连接着经济和民生,因此这次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受到了广泛关注。”孙善学表示,希望职业教育法的修改,能在营造全社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方面再多下硬招,使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年轻人走向社会的阳光大道,成为服务人们终身职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此次征收划转用意何在?“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实际上,此举主要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举措。”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正是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正是按照这一路径不断改革。自2019年以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项非税收入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北京、上海等多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也已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在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罗志恒看来,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管效率有望进一步提高,资金透明度、规范性也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财政资源的统筹能力。

“近年来,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得到优化,税收征管的信息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是大势所趋,此次划转顺应了这一趋势。”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他表示,税务部门在征税的同时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有利于发挥征税的规模经济效应,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效率,助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根据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等7地开展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采取先试点后全面实施做法,可更好解决划转中或将遇到的一些问题,以积累经验、顺利推进。”杨志勇说。

在胡怡建看来,这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具有一定专业性。在下一步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强化专业人员的协调与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征收范围、使用、管理等均不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我国财政“四本账”之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统计显示,202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84142亿元,同比增长15.9%。今年前4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此次调整的是征收机构,而非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权,与社保改由税务征收是一个逻辑。”罗志恒表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仍属于地方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仍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实际上,此次发布通知的第八条已经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杨志勇说,此次发布的通知并不涉及预算改革,也不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

罗志恒表示,虽然征收划转对土地财政总体上不会带来影响,但由于税务部门征收规范性更强,可更好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征收过程中不规范现象。

根据规定,我国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预算分开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农等。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明确,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一些专家指出,此次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也有利于更好落实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征收划转将影响房地产市场?

部分自媒体解读认为,税务部门征管土地出让金,将会对土地市场以及房价产生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分析并不准确。

“有人将此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内的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联系起来,肯定存在偏颇之处。”杨志勇说。

“这一次土地出让金只是征管部门的改变,其他政策不变,短期内对土地市场和房价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

在罗志恒看来,房地产市场运行主要取决于土地供应量、货币金融条件和市场需求三大要素,而土地出让收入改由税务征收并不会根本上改变土地供给数量。

“从长远来看,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都要求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罗志恒说,土地出让金不可能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应进一步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

关于供地与住房这一公众关心的议题,今年已另有改革部署密集推进。

“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明确“路线图”。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等。今年,各地探索控地价、限房价、竞品质的稳地价措施。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相关改革推进下,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国有和民营企业都要发挥功能作用等,都值得关注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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