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0527期来自:廊坊都市报

【律师说法】

张某曾因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2万元,当时碍于情面也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后来李某因工作迁居他地,此事就暂时搁置了。几年后,李某回老家偶然遇到张某,提及这笔借款,张某当时痛快承认,也于翌日还了款。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却找到李某,他主张李某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并要求李某返还他的2万元,否则就要到法院起诉。

对此,李某想咨询一下,张某所说是否合法,法院会否支持?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也就是说,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出借人的诉讼时效自其要求或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若出借人自借款之日起从未要求或催告借款人还款,则诉讼时效并未启动,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李爽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张某的主张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李爽律师提醒,日常发生借贷行为,要规范订立借条,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可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对方催收,或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还款,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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