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违法行为,该由谁来“执法”

20210602期来自:齐鲁晚报

私自启用消防栓,非法盗用“救命水”,这种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处罚呢?根据《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这一违法行为的监管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6月1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再次探访聚贤新区北区,发现消防栓周边并未设置保护架和警示牌。

按照济南水务集团稽查大队相关工作人员的说法,私自取用消防栓“救命水”的违法行为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同时,济南市地方法规《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于是,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先后联系了天桥区城市管理局、北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等部门,然而对于违法取用消防栓“救命水”的问题,却存在着执法权“模糊不清”的问题。

“这个问题不太清楚,但是我可以登记一下,反映给相应的(城管执法)中队。”天桥区城市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说,如果问题有了“反馈”,会及时答复记者。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北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工作人员称违法取用消防栓“救命水”的问题不归他们管。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询问相关部门后,了解到我们没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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