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公告

20210528期来自:江南时报

夏永强:

2014年4月30日,宜兴市宝月商贸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4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15日。同日,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4月23日,夏永强向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书中约定由于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宜兴市宝月商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的本金不超过500万元的借款金额范围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提供了担保,夏永强自愿为上述担保提供最高额保证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12月31日,因借款人宜兴市宝月商贸有限公司无偿还能力,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全部债务合计5053074.27元,请夏永强立即履行反担保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1年5月28日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