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五十三号

20210609期来自:福建日报

《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

保护名录的初步名单,经专家论证,并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报批前,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认为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传统风貌建筑因所有权人申请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退出保护名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传统风貌建筑确因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拆除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拆除的部门提出,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退出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为传统风貌建筑认定、退出、保护利用等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学、文物保护、古建修缮、人文历史、城乡规划、市政工程、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传统风貌建筑认定、退出和保护方案审查等活动时,应当邀请省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村建设前,应当提出相关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和促进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开发利用,延续和拓展建筑使用功能,推动关联产业发展。

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或者开办民宿等服务性经营活动,实现活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

承接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当配备具有修缮技艺的技术工人。

第二十五条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参与传统风貌建筑涉及其利益事项的管理。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可以采用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保证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充分参与,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

保护、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导致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或者权益受损的,保护、利用主体应当依法协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传统风貌建筑材料的生产,鼓励研究和运用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和符号,延续本地区传统建筑风貌。

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应当延续传统空间格局和风貌特征,强化和塑造地方特色。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掘、收集、整理、宣传和利用与传统风貌建筑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传说和传统艺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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