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人群建议接种 接种证明不能代替核酸检测

20210526期来自:福建日报

□本报记者 张静雯 储白珊

25日,在我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第33场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专家就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除了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可以接种疫苗,还能在其他医疗机构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吗?

答:大家除了可以在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外,还可前往当地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部分公立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部分公立妇幼保健院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截至5月18日,全省已经在156个上述医疗机构设置了1209个疫苗接种台提供接种服务。大家可以在各地卫健部门或医疗机构等官方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询辖区接种点名单和联系方式,按需就近接种。

问:如何预约接种?

答: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预约方式以集体预约为主,由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向属地接种单位预约,统一组织接种。个人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预约接种:一是通过“福建卫生健康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福建疾控”微信公众号或“闽政通”APP上开通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线上自助服务,进行网上自助建档和预约。二是根据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名单,拨打属地接种单位的联系电话进行预约。三是直接到接种单位进行现场预约。

问:如果在省外接种了第一剂疫苗,能否继续在我省接种第二针?

答:需要跨省跨地区接种的群众,可向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提供由首剂接种单位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预防接种凭证,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将按照预防接种凭证上的相关信息,为群众提供相同种类的疫苗进行续种,保证第二针剂有效接种。

问:目前,我国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的新冠病毒疫苗有几种?我省正在使用的新冠病毒疫苗有哪些?

答:我国已有7个生产企业的新冠病毒疫苗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其中,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有3个灭活疫苗和1个腺病毒载体疫苗;此外,还有1个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和2个灭活疫苗获批紧急使用。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疫苗专班的统筹安排,目前我省正在使用的是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所)和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科兴中维)生产的两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

问:不同厂家的新冠病毒疫苗,可以替代接种吗?

答:根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企业的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完成全程接种。如遇疫苗无法继续供应、受种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企业的新冠病毒灭活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时,可采用其他企业生产的灭活疫苗完成接种。

问:60岁及以上人群或慢性病人群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吗?

答:60岁及以上人群为感染新冠病毒后的重症、死亡高风险人群,建议接种。目前,4个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新冠病毒疫苗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纳入该人群的数量有限,重组亚单位疫苗Ⅲ期试验尚在进行中,暂无疫苗对该人群的保护效力数据。但上述疫苗Ⅰ/Ⅱ期临床研究数据显示,该人群疫苗接种安全性良好,与18~59岁人群相比,接种后中和抗体滴度略低,但中和抗体阳转率相似,提示疫苗对60岁以上人群也会产生一定的保护作用。

慢性病人群为感染新冠病毒后的重症、死亡高风险人群。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问: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还需做核酸检测吗?接种证明能否替代核酸检测报告?

答: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证明不能替代核酸检测报告,还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酸检测。主要是以下原因:

一是全程接种疫苗后,个别因免疫失败而未获得有效保护,这部分人群暴露于新冠病毒后,可能因感染新冠病毒而检出核酸阳性或发病。

二是疫苗接种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产生保护效果。如果这段时间内感染新冠病毒,可能检出核酸阳性或发病。

三是处于疾病潜伏期的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即使接种疫苗,仍可能因已被感染而检出核酸阳性或发病。

116.声明:倪兰官的原房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洋坑村洋坑(航拍207-3号),确权面积75㎡,产权未登记。2016年因马尾大桥及其接线工程(仓山段)项目征收,于2016年12月30日与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峰路6号胪雷新城(五区)(东部胪雷新城社会保障房五区)6#楼402单元,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均由本人负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该协议同时作废,与征收公司无关。现由倪兰官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书面向征收公司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声明人:倪兰官

117.声明:坐落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下洲无门牌号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潘墩一、二期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潘师和作为协议乙方于2010年6月29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328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3+1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180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霞洲路18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三区7#楼203单元、2#楼204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潘师和、赵锦琴、潘子恒(独生子))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潘师和,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潘师和、赵锦琴、潘子恒

118.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山头道九龙新村37号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潘墩一、二期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潘玉霖作为协议乙方于2017年9月20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228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8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360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霞洲路11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五区9座101单元、球山路9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一区9座901单元、1座603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潘玉霖、潘家平、潘钦辉、郭金凤、林秀娟、潘梓锌、蔡晓玲、潘美娥)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叁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潘玉霖,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潘玉霖、潘家平、潘钦辉、郭金凤、林秀娟、潘梓锌、蔡晓玲、潘美娥

119.声明:潘丹飞的原房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山洋49号,确权面积72.17㎡,产权未登记。2010年因潘墩一、二期项目征收,于2010年与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球山路3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二区4#楼1602单元,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均由本人负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该协议同时作废,与征收公司无关。现由潘丹飞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书面向征收公司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声明人:潘丹飞

120.声明:郑榕生的原房屋坐落于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上锦埕19、2号,确权面积0㎡,产权未登记。2013年因黄山二期项目征收,于2013年7月20日与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6号(原潘墩路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二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7#楼202单元、球山路9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一区27#楼402单元,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均由本人负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该协议同时作废,与征收公司无关。现由郑榕生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书面向征收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声明人:郑榕生

121.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山前10.16号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潘墩一、二期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林秀金作为协议乙方于2010年7月30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3717《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1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45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球山路3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二区4#楼302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林秀金(已故),其子潘自成代为将上述壹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林秀金,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潘自成(代)

122.声明:郑邗生的原房屋坐落于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上锦埕19号,确权面积173.86㎡,产权未登记。2013年因黄山二期项目征收,于2013年7月20日与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球山路9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一区27#楼309、509单元,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均由本人负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该协议同时作废,与征收公司无关。现由郑邗生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书面向征收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声明人:郑邗生

123.声明:郑聘瑞的原房屋坐落于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上锦埕3号,确权面积69.98㎡,产权未登记。2012年因黄山二期项目征收,于2012年12月15日与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6号(原潘墩路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二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3#楼707单元,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均由本人负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该协议同时作废,与征收公司无关。现由郑聘瑞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书面向征收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声明人:郑聘瑞

124.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路边航拍82-1号84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轨道交通1号线清凉山停车场(含出入场线)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江云举作为协议乙方于2012年11月30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LB-2012-74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2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90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浦道二路36号胪雷新城(三区)(东部胪雷新城社会保障房三区)3#楼1003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江承熠(独生子))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壹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江云举,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江云举、江承熠

125.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下洲24号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潘墩一、二期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陈仙雄作为协议乙方于2010年5月17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170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4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180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霞洲路11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五区2#楼105单元、13#楼104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陈仙雄、林秀兰、陈剑峰)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陈仙雄,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陈仙雄、林秀兰、陈剑峰

126.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下洲35号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潘墩一、二期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潘铿作为协议乙方于2010年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074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3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135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霞洲路11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五区15#楼304单元、霞洲路6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四区2#楼401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潘铿、黄桂花、潘馨妍)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潘铿,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潘铿、黄桂花、潘馨妍

127.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连坂河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潘师文作为协议乙方于2015年7月1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013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2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90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霞洲路11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五区1#楼803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潘师文、潘海铧)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壹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潘师文,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潘师文、潘海铧

128.声明:王义恒的原房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清富村富安18号QB-56-5,确权面积28.88㎡,产权未登记。2017年因清富片棚户区改造项目一、二、四项目征收,于2017年6月6日与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斜港路1号(原清富村清富小学东南侧)清富新城一区5#楼902单元,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均由本人负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该协议同时作废,与征收公司无关。现由王义恒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 30日内持有效证件书面向征收公司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声明人:王义恒

129.声明:游祥惠的原房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观井路55号,确权面积0㎡,产权未登记。2014年因烟台山历史风貌区地块项目征收,于2014年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征收工程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1号齐安新苑(南二环景观改造安置房)18#楼803单元,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均由本人负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该协议同时作废,与征收公司无关。现由游祥惠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 30日内持有效证件书面向征收公司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声明人:游祥惠

130.声明:潘捷豪(已故)的原房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山头道,确权面积60.98㎡,产权未登记。2010年因潘墩一、二期项目征收,于2010年6月18日与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球山路3号潘墩新城(潘墩安置房)二区5#楼202单元,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均由本人负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该协议同时作废,与征收公司无关。现由其妻陈秀兰代为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产权登记,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 30日内持有效证件书面向征收单位提出,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征收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特此声明。声明人:陈秀兰(代)

131.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浚边(航拍25)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轨道交通1号线清凉山停车场(含出入场线)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张法杨作为协议乙方于2012年6月7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2012-ZY02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7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315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胪祥路10号胪雷新城(一区)(东部胪雷新城社会保障房一区)2#楼1103单元、胪峰路6号胪雷新城(五区)(东部胪雷新城社会保障房五区)4#楼1401单元、胪峰路1号胪雷新城(七区)(东部胪雷新城社会保障房七区)4#楼1501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张法杨、严瑞珍、张金旺、张丽华、陈宣佑、陈姝延(独生子女))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叁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张法杨,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张法杨、严瑞珍、张金旺、张丽华、陈宣佑、陈姝延

132.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连坂村立宅前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连坂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黄宗发作为协议乙方于2009年10月28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000099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3+1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180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龙泉路1号(原潘墩路路段西北侧,连极路以东)黄山新城(一区)(原黄山二期社会保障房)18#楼803单元、24#楼302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黄宗发、黄秀英、黄峰珠)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贰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黄宗发,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黄宗发、黄秀英、黄峰珠

133.声明:坐落在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浚边(详见航拍5-1)的房屋产权未登记颁证,已列入项目被拆迁,根据《轨道交通1号线清凉山停车场(含出入场线)项目》的文件精神,在拆迁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享受45㎡的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据此张云启作为协议乙方于2012年9月25日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编号2012-ZY03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共享受4人的人口政策面积计180平方米。并已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胪祥路10号胪雷新城(一区)(东部胪雷新城社会保障房一区)4#楼704单元。为了尽快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张云启、林金霞、张炜聪、张炜程)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壹单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姓名登记为张云启,今后如有争议或隐瞒事实违反规定的,均与拆迁人和实施单位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安置房和补偿款等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请对此有异议者在本声明见报的30天内持有效材料证件书面向拆迁实施单位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现合并(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按照前述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声明人:张云启、林金霞、张炜聪、张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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