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醉驾入刑十周年说起

20210521期来自:福建日报

□黄琳斌

醉驾入刑指的是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0年来,虽然全国机动车增加1.81亿辆,驾驶人增加2.59亿人,但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数万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

从数据上看,醉驾入刑功不可没。但10年来,仍不断有人为尚未肇事的醉驾入刑者鸣冤叫屈,认为对尚未产生实际危害的行为判刑不当、不公;认为每年查处的酒驾醉驾数量居高不下,醉驾入刑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其实,犯罪行为大体上可分两类:第一类是一定会产生实际危害的,如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第二类是不一定会产生实际危害,但明显有潜在严重危害的。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驾、飙车、校车或客运车严重超载或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这4种行为被查获时可能尚未造成实际危害,但相关车辆如果没有及时被拦截,转个弯就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显然属于第二类。

无数血淋淋的事实已一而再,再而三地证明,这种情况的发生有明显、可预见的现实可能性,必须通过刑罚对相关行为加以处罚、震慑、预防。所以,绝不能说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违法行为就不应加以刑罚。包括醉驾入刑在内,将可能不会产生实际危害但明显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部分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加以刑事处罚,也是世界多国的普遍做法。

公安部2019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当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1674人死亡,同比分别减少20.7%、20.4%;导致非死亡交通事故7512起,同比增加28.2%。就是说,2019年上半年,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总数同比增加了。不过,如果单凭酒驾醉驾数量近年来居高不下就得出结论说,醉驾入刑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未免有失偏颇。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2019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3.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2亿人;而2018年同期的相应数据分别是3.19亿辆、3.96亿人。如果没有醉驾入刑近年来产生的威慑、教育作用,问题可能还会比现在严重得多。

酒驾醉驾数量居高不下,除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增长较快以外,至少还受几个因素影响。比如,我国“酒文化”根深蒂固,不少人仍认为尚未肇事的酒驾醉驾不算违法等。近年来,对酒驾醉驾的执法、司法力度有所减弱,如一些地方放宽国家酒驾醉驾标准、一些法院常常对醉驾者判处缓刑,不同程度上让驾车者存有侥幸心理。

生命权、健康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国家应当不遗余力地采取必要措施,尽力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醉驾入刑就是国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这一治国理念的具体实践。在酒驾醉驾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更应当得到切实维护。在相关法律、标准没有更改以前,各地应当严格依法来执法、司法,防止随意开各种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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