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李卓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210529期来自:吉林日报

李卓(身份证号:22022319721009151X)同志,系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职工。根据《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84初50号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与李卓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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