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未分类投放 单位最高罚50万元

20210611期来自:南昌晚报

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运输工具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伪造管理台账的,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或渗滤液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台账制度定期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者未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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