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应配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20210611期来自:南昌晚报

草案提出,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规划与建设方面,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渗沥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生活垃圾设施、场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新(改、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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