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处理

20210611期来自:南昌晚报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是实现分类处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的机制,倒逼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草案提出,城镇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人,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完毕。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按照规定安装监控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每日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并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台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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