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20210519期来自:无锡日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5月14日对被征收人新吴区江溪街道东风小王巷24号强时娣、王华、王强户作出补偿决定,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锡新政征补〔2021〕3号)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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