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优……

20210528期来自:深圳晚报

增加电子工资清单法律效力

《修正案(草案)》优化了奖金计发规则。原《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企业普遍认为,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奖金是用人单位为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放的特殊工资,发放这类奖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必须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本次修改调整了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明确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同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对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优化工资清单管理规定。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清单交劳动者签名确认。本次修改,根据上位法以及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取消工资清单须交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为满足当前无纸化、信息化办公和用工管理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电子工资清单的法律效力,节省企业用工管理成本。此外,为了与2020年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便于企业统一管理,将工资支付表的保存年限由二年延长至三年。

另外,《修正案(草案)》立足于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保障劳动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本次修改降低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修改为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优化奖金计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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