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吐不快

规范“名校”办“民校”是必要的纠偏

20210521期来自:现代金报

教育部5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包括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等。

(5月18日本报A03版)

“名校”办“民校”,是指优质公办学校借助其品牌、师资、管理等资源,独立或与其他民营企业等社会团体联合举办学校的行为。“名校”办“民校”的初衷,是缓解优质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现状,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名校”热衷于这种低成本扩张模式,甚至将其异化为利益寻租的道具,由此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来说,“名校”办“民校”可谓弊大于利。首先,义务教育资源本就紧张,“名校”办“民校”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办学校本身的教育资源,影响教学质量。其次,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的公办学校,其品牌、师资、管理等资源却被拿来举办民办学校,无形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容易引发教育腐败。此外,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名校”办“民校”很可能演变为一场学校和房企的利益合谋,“学校批售牌子,企业赚足票子”,从而拉高房地产市场热度,影响“房住不炒”政策落实。

此次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从法律上全面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这无疑是一种必要的纠偏,有助于规范义务教育办学秩序,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合法权益。

与原《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比,此次修订还就“名校”办“民校”增加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比如,“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这些规定都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度堵漏。一方面有助于保证“名校”办“民校”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可以遏制一些公办学校借机敛财的逐利冲动。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支持”和“规范”同样重要,不可偏颇。对于“名校”办“民校”来说,就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参与民办教育,为公众提供更多优质教育资源。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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