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519期来自:深圳特区报

深龙住建罚〔2019〕113号受处罚单位: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能超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405

现查实,你单位承建的龙腾工业区(二期)城市更新单元项目(2期)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使用未安装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未进行每六个月一次检测,未取得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车辆。该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车辆运输”及第十九条“在本市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测,取得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施工合同、土石方运输合同等证据资料为证。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请你单位接此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100000元交缴至《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722100002363100)指定的龙岗区财政局账号(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账号:41022900040037785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钟工,电话:28589895)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5月19日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