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省道的监……

20210604期来自:新华日报

“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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