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20210604期来自:新华日报

第6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的要求。国道、省道的建设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

六、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努力增加财政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依法征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七、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修改为“因新建公路,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理养护主体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省道的养护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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