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102民初32……

20210610期来自:浙江法制报

(2021)浙0102民初3284号

厉伟兴:本院受理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3284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号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4702号

杭州云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龙翔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3803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原告石丹妮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7184号

杭州舜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7184号原告杭州柒宫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与余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2904号

浙江互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童周翔:本院受理原告徐成龙诉浙江互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童周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浙江互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要求童周翔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194号

方彩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晶晶与被告方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821号之一

虞承杰:本院对原告冯龙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8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龙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冯龙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863号

杭州榜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德福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榜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449号

江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信永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瑞远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振杰、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26号

蒋汶秀、周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242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36号

杭州百亚物流有限公司、叶长坤:本院受理原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243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60号

王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孟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246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718号

杭州蜥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熵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晓莹诉被告杭州蜥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熵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1307号

金莲:本院受理原告汪仙增诉被告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244号

朱斌龙:原告何华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华忠借款本金345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1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172号

景文强、景小高、李素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2130号

杭州昕然科技有限公司、徐荣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世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昕然科技有限公司、徐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21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07号

李海洋(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7****505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甘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358.20元、罚息693元、复利126.36元(利息等暂算至2020年7月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010号

常永亮(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3****1655)、刘莹(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5****1628):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永亮、刘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简易程序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代偿款117694.94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8月27日09: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06号

甘迎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89****121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甘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987元、罚息132.23元、复利8.67元(利息等暂算至2020年6月2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04号

丁军迁(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8****311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丁军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2042.84元、利息1048.62元、罚息2726.98元、复利548.28元(利息等暂算至2020年7月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20号

刘玉(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4****8025):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6762.74元、利息536.40元、罚息1227.05元、复利30.27元(利息等暂算至2020年9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16号

刘金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4****37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374.11元、利息92.41元、罚息961.75元、复利27.32元(利息等暂算至2020年9月1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015号

刘剑(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3****8278):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2280.32元、利息416.17元、罚息3647.49元、复利128.36元(利息等暂算至2020年9月2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91号

潘清涛(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9****7611):原告傅明菊与被告潘清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清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明菊货款96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1.5倍即年利率5.775%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潘清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62元,由被告潘清涛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2567号

车振强(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44****5655):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洪齐诉被告车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车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史洪齐支付110091.96元;二、驳回原告史洪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原告史洪齐负担88元,被告车振强负担25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车振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919号

卢孔宗(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04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鸿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孔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09日上午9:00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943号

尹兰帅: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胜鹏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兰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344号

吴江龙:本院受理原告柳文奕与吴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36号

张桥(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1****7335):本院受理原告方涛与被告张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方涛借款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张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10号

李文浩(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0****90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因与被告李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浩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1910.33元、利息171.96元、罚息492.87元(拖欠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文浩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上述一、二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李文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98、1303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宋振华[(2021)浙0206民初1298号)]、刘文成[(2021)浙0206民初1303号)]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298、1303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0206民初129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振华回购价款50000元及收益812.5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宋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公告费545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21)浙0206民初130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成回购价款50000元及收益812.5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公告费545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4、1306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唐金凤[(2021)浙0206民初1304号)]、余静[(2021)浙0206民初1306号)]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304、1306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0206民初130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金凤回购价款100000元及收益9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唐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公告费545元,合计1785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21)浙0206民初130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静回购价款50000元及收益812.5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余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公告费545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7、1309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冯广禄[(2021)浙0206民初1307号)]、代志涛[(2021)浙0206民初1309号)]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307、1309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0206民初130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广禄回购价款150000元及收益8000元,并支付延期支付的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8.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广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公告费545元,合计2288元,由原告冯广禄负担13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2021)浙0206民初130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志涛回购价款100000元及收益1625元,并支付延期支付的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代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6.50元,公告费545元,合计1711.50元,由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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