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哐”!热水瓶酒瓶易拉罐砸在眼前

“喝断片”的男子从16楼高空抛物,判了

20210610期来自:浙江法制报

“叮”

通讯员 陈洪娜 本报记者 郑嘉男

“之前对高空抛物的后果认识不足,今后绝对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6月8日上午,经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洪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洪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今年4月18日21时许,家住新城某小区的洪某喝完喜酒回到家,醉酒后的他想喝水,因为水太烫,一时懊恼竟将热水瓶从16楼的窗户扔了出去。洪某事后表示自己“喝断片”了,对接下来的事情记不太清。

而此时,在楼下散步的邹先生恰好经过,只听到“嘭”的一声,一个热水瓶砸落在他跟前,玻璃渣碎了一地。紧接着又是“叮”“哐”两声巨响,邹先生看到另2个不明物体也落在了身边不远处的地上。

经查,被丢下楼的分别是盛有热水的暖水瓶、玻璃酒瓶和易拉罐瓶。这些东西落地的位置,距离邹先生仅仅几米之遥。“真的就差一点点,如果当时走快了一点或者再往前走几步,后果不堪设想。”邹先生说起当晚的情景,依然心有余悸。

第二天,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发地平时人流量较大,案发时也有人经过,被告人洪某家住16楼,距离地面几十米,热水瓶、玻璃酒瓶、易拉罐3件物品从高空坠落冲击力大,均足以对他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根据被告人洪某的主观恶性、其抛出物品的高度及物品性质、是否足以造成实害后果等方面综合予以判断,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从高空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案例警示: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也使得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民法典也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以侵权责任追究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行为所对应的罪名不仅限于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将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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