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一只“山鸡”判刑还要赔偿

猎物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210610期来自: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赵鸿渐

本报讯 本以为就是和同伴一起打了只“山鸡”,没成想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判刑不够,还需赔偿道歉。王军(化名)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悔得肠子都青了。近日,杭州市检察院对王军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0月14日晚,王军等人相约狩猎,驾车先后前往建德市李家镇、更楼街道附近山区寻觅猎物。“看,那边有只山鸡!”王军开了枪。当晚收获颇丰,除了“山鸡”、还有赤麂、野兔等野生动物,之后王军和同伴将猎物分了分。几天后,王军又一次上山打猎,这次他被群众举报了。

经鉴定,王军等人猎杀的“山鸡”为白颈长尾雉,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杀的赤麂、野兔等,均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由于王军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猎枪射杀白颈长尾雉、赤麂等动物,建德市检察院遂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王军等人提起公诉。

建德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王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同时,违法狩猎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杭州市检察院对王军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依照国家林业局46号令之规定,承担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基准价值十倍、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基准价值的赔偿责任,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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