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衡茂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10603期来自:浙江法制报

特此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衡茂实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衡茂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杭州衡茂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衡茂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联合公告清单

本金(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

序号

担保情况

保证人:湖州华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金爱君、黄海喧

债权名称浙江恒丽织造有限公司

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望宇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关铝制品厂

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桦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通机械化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市佳杰饰品工贸有限公司

宁波佰司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格莱德轴承有限公司

浙江百诗瑞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

乐清市创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万盛铜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慈溪市银宝锁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众博文具有限公司

利息(元)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2月26日的利息为4,527,032.54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2月26日的利息为11,939,076.08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为4959942.15元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为5,363,572.15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8年7月22日的利息为5,517,942.51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为2,990,313.28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为3,161,955.17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457,469.30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489,733.66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779838.62元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661226.66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158660.14元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为538223.23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377954.44元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为193,475.44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为259,450.37元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为672,492.17元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114,603.66元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为785,840.76元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4年6月10日的利息为645,01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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