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可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20210603期来自:浙江法制报

王春雷介绍,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如果出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本案中,囡囡的父母不切实履行抚养囡囡的义务,并拒绝办理囡囡户籍,导致囡囡长期处于“黑户”状态,面临无法入学、无法办理医保卡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囡囡的合法权益,法院据此撤销了囡囡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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