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一场活动后,他明白了爱鸟应有道

20210527期来自:浙江法制报

参加一场活动后,他明白了爱鸟应有道

通讯员 张幸女 叶雯雯

本报讯“我非常喜欢鸟,今天参加野鸟观测和喂食活动后,明白了爱鸟也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近日,在绍兴市上虞区虞北海涂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联络点暨湿地鸟类观测点与候鸟补食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夏某某深有感触地说。

夏某某自称“爱鸟人士”,平常喜欢打打小鸟,看到中意的,就养着玩。不久前,他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发了一张鸟的照片,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这只鸟儿羽毛灰灰白白的,喙像老鹰的那样弯曲着,还有尖锐的爪子。他马上与发图的邵某某联系,以500元的价格将这只鸟儿买下,养在自己住处的储物室内,后因疏于喂养导致鸟儿死亡。经鉴定,这只鸟学名燕隼,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夏某某、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虞区检察院在对二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同步跟进公益诉讼,依据相关规定督促二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000元。

为进一步增进当事人爱鸟、护鸟意识,上虞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以及野鸟保护者协会,在虞北海涂设立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联络点,并开展相关活动,促使夏某某等破坏鸟类资源的当事人参与湿地鸟类观测与候鸟补食,引导当事人以合法方式爱鸟护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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